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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醒:低价游不是天上掉馅饼,而是地上有陷阱时间:2019-04-02 14:53:13 来源:三明旅游

随着天气逐渐转暖及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等小长假的来临,市民纷纷开始报名参团旅游,旅游市场将迎来小高峰。三明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示广大市民,不要一味追求低价旅游产品,切勿选择“不合理低价游”。

案例详情:
杨先生暑假到云南旅游时,某旅行社给出的宣传材料上显示每个人团费在3200元左右,坐4次飞机,行程中涵盖了大理、西双版纳、玉龙雪山等景点。然而到了目的地之后,导游却带着他们不停地进购物店。“导游跟我们说,你们就交了那么点钱,路费都不够,白吃白喝,你们脸皮可真厚……”杨先生说,到了真正的景点,坐车逛一圈就接着赶往下一个景点,行程中大多数的时间都被购物占用了。

案情解析:
“不合理低价游”:是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参加自费活动等手段非法获利。

具体来说,不合理的低价游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不合理低价游背后往往是旅行社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引诱旅游者购物消费或参加自费活动。《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但同时也规定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部门发现这给某些旅行社操作“不合理低价游”提供空间,不少“精明”的旅行社为了逃避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与游客在价格上达成某种共识,然后在实际行程中变更行程安排,缩短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增加自费活动,诱骗甚至强制游客消费。

旅行社以低价游吸引游客报名后擅自安排购物、自费活动,除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外,还需按照《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面临行政处罚。

三明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醒参团出游时,要学会远离“不合理低价游”,不要因为贪小便宜而吃了大亏。当遇上了不合理低价游被强制购物时,要保持理性,最好用手机、相机等随身携带的记录设备拍摄下当时的情景,保留好证据,作为事后向旅行社主张维权的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导致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明市旅游投诉电话:
123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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